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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屈某与扬州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扬州某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857号原告:屈某。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宝应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扬州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