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铁虎与内蒙古神州甘露水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虎,内蒙古神州甘露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铁虎,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州甘露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委托代理人:郭秀英,系内蒙古神州甘露水业有限公司会计。本院在执行王铁虎与内蒙古神州甘露水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内蒙古神州甘露水业有限公司起诉王铁虎,调解结果(2017)内0929民初669号调解书中,被告王铁虎自愿放弃(2016)内0929民初616号判决书中确定的“由被告内蒙古神州甘露水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6972元”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29执1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文达审判员 :郭 志强审判员 :其 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特布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