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秦家岭居民委员会、陈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秦家岭居民委员会,陈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秦家岭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卫俊友,主任。被执行人:陈中东,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秦家岭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与另外两案合并执行,并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王孝杰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