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来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来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来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来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来从所持有的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2月13日。2017年1月15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陈来从在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夷山市维景酒店骑驶至云清酒店,又从云清酒店骑回至维景酒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来从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超过国家GB19522-2010醉酒标准80mg/100ml阈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来从的身份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陈来从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抽血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来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从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来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逾期未换证时间较长,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来从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陈来从的刑罚进行综合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来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