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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98号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6486X3(1-1)。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县委党校东楼3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458743X2。负责人:张红兵。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