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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郝某,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00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X县X镇X村人,住本村。被告:陈某,女,汉族,X市X县X乡X村人,住本村。被告:李某,男,汉族,X县X镇X村人,住本村。被告:郝某,男,汉族,X县X镇X村,住本村。被告:杜某,男,汉族,X县X镇X村人,住本村。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李某、郝某、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樊连照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红梅书 记 员  薛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