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郝某,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00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X县X镇X村人,住本村。被告:陈某,女,汉族,X市X县X乡X村人,住本村。被告:李某,男,汉族,X县X镇X村人,住本村。被告:郝某,男,汉族,X县X镇X村,住本村。被告:杜某,男,汉族,X县X镇X村人,住本村。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李某、郝某、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樊连照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红梅书 记 员 薛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