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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忠旭与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忠旭,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330号原告:范忠旭,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铃木贵博,总经理。原告范忠旭与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范忠旭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忠旭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忠旭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范忠旭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