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天津与李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津,李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797号原告:李天津,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乐乐,男,28岁,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联系号码,。原告李天津与被告李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李天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津负担。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