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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天津与李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津,李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797号原告:李天津,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乐乐,男,28岁,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联系号码,。原告李天津与被告李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李天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津负担。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