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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苑增辉犯诈骗罪、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刑初269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增辉,曾用名苑珍豪,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某甲、姜某,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增辉犯诈骗罪、强奸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增辉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苑增辉经QQ与由某甲结识,后通过交谈得知由某甲患有精神类疾病,苑增辉虚构自己是学佛的常安法师、与神仙是朋友、能够“作法”请神仙为由某甲驱赶身上的魔鬼的事实,使由某甲信以为真,骗取由某甲财物并多次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苑增辉送给由某甲符咒和佛塔等物品,并称为其请神仙驱赶魔鬼花费36万元要求其偿还,由某甲受其蛊惑答应付款,并陆续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交给苑增辉20余万元,并承诺剩余16万元连同利息1万元分期付款。被告人苑增辉将其中4万余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和消费。2017年1月3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由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苑增辉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苑增辉处扣押162400元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增辉虚构能够“作法”为精神病人驱魔治病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明知他人患有精神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诈骗罪、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苑增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予以否认,辩解不知道被害人患有精神类疾病,每次开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给钱都是被害人自愿的。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不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两人发生性关系都是被害人自愿,被害人在精神病鉴定时,不愿提及性关系之事,可以看出其对性行为及后果是有辨别能力的。对被害人性防卫能力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自行调取原始、第一手资料,而本案所使用的材料全部是侦查机关调取的证人证言,故鉴定不具有客观、公正、科学性。同时,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规定,仅在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做了规定,而该《解答》已于2013年4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二、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只有170444元有证据证实,应当以此认定诈骗数额。案发后,被告人所骗1624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苑增辉通过QQ与被害人由某甲结识,在交谈得知由某甲患有精神类疾病后,被告人苑增辉自称其是学佛的常安法师,并虚构与神仙是朋友,能够“作法”请神仙为由某甲驱赶身上的魔鬼,使由某甲信以为真。2016年7月26日,被害人由某甲到莱州与被告人见面,主动交给被告人人民币2万元。当日,在莱州市金海湾大酒店,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苑增辉送给被害人由某甲符咒和佛塔等物品,并称为由某甲请神仙驱赶魔鬼花费了36万元,要求由某甲偿还,被害人由某甲受其蛊惑答应付款,并陆续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陆续交给被告人苑增辉人民币179844元以及象牙佛头项链一串、黄金佛吊坠一个,并承诺剩余16万元连同利息1万元分期付款。期间,被告人还先后多次与被害人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由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骗象牙佛头项链及黄金佛吊坠价值共计人民币5550元。所获赃款,被告人苑增辉将其中4万余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和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苑增辉处扣押象牙佛头项链、黄金佛吊坠及人民币162400元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告人苑增辉被抓获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和随案移送清单、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苑增辉持有的银行卡5张、现金6900元、黄金佛吊坠一个、象牙佛头项链一串、手机一部及佛经一宗,并将黄金佛吊坠、象牙佛头项链及人民币162400元发还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提交了被告人苑增辉给其的佛塔和符咒的情况。(3)病历一宗,证实被害人因患偏执型分裂症曾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在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4)被害人尾号1139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7月26日取款20000元,8月2日取款168000元的情况。(5)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苑增辉尾号111198农商行银行卡于2016年8月2日现金存入170444.77元,截止9月17日陆续取款2万余元;被告人尾号1611的农行卡于8月17日现存5000元、8月19日现存1000元、8月24日现存2000元,9月2日现存1000元、9月5日现存100元、9月6日现存300元,合计9400元,均是在龙口市龙港花园分理处和城西分理处办理的情况。(6)开房记录,证实2016年7月26日至27日、8月3日至5日、8月9日至10日被害人在金海湾商务宾馆,9月12日在友缘宾馆入住;被告人苑增辉于8月2日至4日在友缘酒店莱州分店、8月20日至21日、8月27日至28日在金海湾商务宾馆入住的情况。(7)龙口市人民医院药品使用说明书,证实被害人于8月14日到龙口市人民医院妇科门诊取药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乙(被害人前夫)的证言,证实由某甲于2008年左右患抑郁症精神分裂,多次治疗,一直要和证人离婚,为了帮助被害人治疗,证人只好与由某甲名义上办了离婚证,但还生活在一起。后听岳母说由某甲被人骗了37万元,由某甲承认在莱州找人治病,那个人说治好了要37万元,她已经给了20万元,还欠17万元,那人说把她身上的魔鬼驱赶走了,如果不给,魔鬼就会再回来让她回到从前犯病的时候。证人看由某甲的手机记录,发现一个187****8982的号码,标注的名字是“常安法师苑增辉”,有多次通话。由某甲的钱都存在工资卡上,证人经查证,发现7月26号提取20000元,8月2号共提取168000元。期间,由某甲还到医院查妇科病,证人怀疑由某甲处于无意识状态,被苑增辉强奸的情况。(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苑增辉说自己学佛了,证人也没见到他学习佛法书,就见他脖子上挂了个小金佛,手上挂了串佛珠,那个小金佛和佛珠串证人都不知道是怎么来的情况。(3)证人王某某(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2日下午5点钟左右,证人接到由某甲的电话,说她被人骗了37万元。证人到了由某甲家,由某甲承认,别人给她治病,把病治好了,要37万元,给了20万,还剩17万,让证人给她17万。今年7月,证人发现由某甲信佛了,由某甲说有个同学能给她治好病,说她身上有魔鬼,能把魔鬼赶跑,以及由某甲于2008年得了抑郁症,多疑、狂躁、有幻觉的情况。(4)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实由某甲几年前得了抑郁症,不愿意多说话,有些呆滞,不愿劳动的情况。(5)证人由某乙(被害人姐姐)的证言,证实2008年,由某甲得了抑郁症、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多疑、狂躁、有幻觉,经常整夜不睡觉,半夜出去到大街上走、跑的情况。(6)证人于某乙、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知道由某甲得了抑郁症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由某甲的陈述,证实通过QQ认识苑增辉,苑增辉说是他和神仙、菩萨一起给被害人治病,赶走魔鬼,他叫神仙为“大神”,和“大神”是朋友,苑增辉通过作法来给被害人治病。因感觉到好受,被害人到莱州与苑增辉见面,在金海湾大酒店开房,为了表示感谢,给苑增辉2万元。后苑增辉说请了“大神”和菩萨给被害人驱赶魔鬼,花了36万元,向被害人要36万供养“大神”和菩萨,苑增辉还办了一个银行卡,被害人把168000元直接转到苑增辉卡上,苑增辉还向被害人要钱,被害人又从家里总共拿了12000多元,陆续打到苑增辉银行卡,剩下的钱苑增辉还向被害人要,被害人答应年底还10万元,另外每月再给他500元直到还清为止。苑增辉给过被害人一个佛塔、六张佛咒和四张符,让被害人辟邪。被害人还给了苑增辉一个佛头项链、一个黄金吊坠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苑增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份,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找到由某甲加为好友,告诉由某甲他是学佛的,法号是“常安”。通过和由某甲交往,听出她精神不太好,有些“魔性”,苑增辉就给她念咒语驱赶走“魔鬼”,后来双方多次到莱州市见面,发生了四、五次性关系,由某甲就叫苑增辉“老公”了。苑增辉给由某甲说请了“大神”驱赶走了她身上的魔鬼,共花了37万元,向由某甲要钱,由某甲打给苑增辉17700元。第一次见面的时候由某甲为了感谢,给了苑增辉20000元,后来又打到苑增辉卡上5000多元,具体手机上都有记录。由某甲还给了苑增辉一个象牙项链,苑增辉给由某甲说把家里的金器都拿来,为金器开光,由某甲给了其一个黄金吊坠的情况。5、鉴定意见(1)山东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骗佛头项链、金佛吊坠价值计人民币5550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住宅北屋的客厅电视柜上的电视机西边发现棕色钱包(内有五张银行卡和6900元现金),并对钱包和佛经予以提取并扣押。(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均能辨认出对方的情况。(3)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VIVOX7PLUS手机进行检验,并对名为LZ2016099文件夹里,刻录光盘保存的情况。(4)被告人VIVOX7PLUS手机中LZ2016099文件夹中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告诉过被告人自己有病的情况,被告人给被害人发送多张菩萨、观音、符咒的图片,告诉被害人他可以“作法”给她调理身体,可以见到菩萨,和菩萨对话,和大神的关系就像亲兄弟。被告人给被害人作法、输真气。被告人指使被害人每天少量从其前夫包里拿钱,编理由向前夫要钱,要求被害人将钱由被告人管着。被害人将钱攒起来到银行打给被告人。被害人提到给了被告人两万元的事。被告人不准被害人将二人之间的情况告诉家人。被告人对被害人讲花了36万元,让被害人还钱,否则让被害人全家不得好死。被害人表示年底还十万,以后每月还600元,10年还清。关于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问被害人的状态,被害人表示身体好多了,非常感谢被告人。回顾第一次见面开房,被害人证实当时看到被告人拉上窗帘很害怕,怕被告人碰她,但是后来看到被告人给土地爷还是谁的烧了根烟,做法事,就不害怕了。以及被告人让被害人到卫生间脱光衣服拍照片发给被告人,要为被害人净身做法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的大部分事实、指控强奸的事实和指控诈骗、强奸的罪名均成立,但指控2016年7月26日,由某甲主动交给被告人人民币2万元,属于被告人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王某某、陈寿娟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通过虚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计人民币185394元的事实,故辩护人关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0444元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关于钱物都是被害人主动给的,不构成诈骗的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经查,对精神病的鉴定,并未规定不能使用侦查机关调取的资料,且被害人在鉴定时对性行为及后果的辨别,并不影响案发时被害人性防卫能力的鉴定。虽然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废止,但现有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而采取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对于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关于被害人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苑增辉通过虚构能够“作法”为精神病人驱魔治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苑增辉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类疾病,采取欺骗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并罚,诈骗所获违法所得,应当依法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苑增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苑增辉将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四十四元退赔给被害人由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跃强人民陪审员  彭焕茂人民陪审员  任绍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