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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7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凌颖芳与唐永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颖芳,唐永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354号原告:凌颖芳,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强,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永昆,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凌颖芳与被告唐永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凌颖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颖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颖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计9510元,由原告凌颖芳负担。审 判 员 曾会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 荣书 记 员 杜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