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刘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和,刘向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246号原告张军和,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方正县天门乡庆华村农民。被告刘向阳,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杨岗镇六人班村农民,住虎林市。原告张军和诉被告刘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军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军和负担。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书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