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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刘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和,刘向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246号原告张军和,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方正县天门乡庆华村农民。被告刘向阳,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杨岗镇六人班村农民,住虎林市。原告张军和诉被告刘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军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军和负担。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书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