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汪胜兰与王雨婕、XXX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胜兰,XXX,王雨婕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998号原告:汪胜兰,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XXX,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雨婕,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胜兰与被告XXX、王雨婕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胜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505元,由原告汪胜兰负担,多交纳的50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田利辉人民陪审员 徐宁锐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