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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蒋宗军、李圆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军,李圆圆,王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蒋宗军,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一:李圆圆,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二:王谦,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蒋宗军申请执行李圆圆、王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宗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蒋宗军所有的4846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宗军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