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鲍晟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晟,杨小虎,王淼,张斌,黄宇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终16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晟,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捕前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小虎,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初中文化,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捕前住长春市兴华小区。曾因犯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29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当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迟法利,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淼,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捕前暂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斌,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中专文化,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捕前住长春市南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所。被告人黄宇雷,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捕前住长春市南关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晟、张斌、杨小虎、王淼、黄宇雷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吉01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鲍晟、杨小虎、王淼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鲍晟、杨小虎、王淼,听取辩护人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鲍晟与汪某1原为物业服务公司合伙人,二人各自独立经营后,对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金鼎名城小区一处门市房的承租问题存在矛盾。2016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鲍晟在电话中与汪某1发生口角,鲍晟纠集被告人张斌、杨小虎、黄宇雷等人并让张斌、杨小虎准备凶器,黄宇雷在鲍晟授意下纠集被告人王淼等人并拉乘携凶器的张斌、杨小虎,各被告人持砍刀、镐把等凶器到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东门口后,王淼到物业楼骂汪某1,汪某1与陈某(被害人,男,殁年45岁)等人遂到小区东门见鲍晟,双方发生厮打,杨小虎持镐把击打陈某腰部一下,张斌持镐把击打陈某头部一下,陈某倒地,王淼持刀上前踹陈某身上一脚。被害人陈某因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单、综合材料等,证明被告人鲍晟、张斌于2016年8月4日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宇雷、王淼于2016年8月12日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8月4日7时许,公安人员侦查确定杨小虎行踪后到长春市高新北区兴华小区17栋4单元610室杨小虎的姐姐杨守娟家,敲门对杨小虎实施抓捕,杨小虎的姐夫张某1在屋内拨打110报警,称要带杨小虎自首,但门口有人敲门出不去。后公安人员进入室内将杨小虎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东新路交汇处西北角蔚蓝国际小区东门,公安人员在小区东门栅栏式升降杆东侧地面发现血泊并提取血迹,在栅栏式升降杆西侧蔚蓝国际31栋1单元门前垃圾桶内发现并提取了带血的木棒1根、泡沫地板1块、卫生纸2团。被告人鲍晟、张斌、杨小虎、王淼、黄宇雷对现场进行了指���。3.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黄宇雷到案后引领公安人员从其×××号黑色凌志轿车后备箱内找到两把带刀套的砍刀、两根镐把。公安人员将凶器扣押。4.物证,两根镐把、两把砍刀的照片,经当庭出示各被告人辨认,确认系本案的作案工具。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陈某系因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6.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收缴并送检的一根镐把、泡沫地板块、卫生纸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被害人陈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陈国财、邢淑娴血样的DNA分型与陈某血样的DNA分型符合三联体遗传关系。7.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杨小虎持镐把击打陈某腰部,张斌随即持镐把击打陈某头部,倒地后打后腰部一下,王淼持刀上前踹陈某腰部一脚。经当庭播放,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8.户籍材料,证实被害人陈某及五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告人杨小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宇雷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刑及释放情况。10.辨认笔录,证实经姜某辨认后确认死者是其丈夫陈某。11.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打电话报警。2016年8月2日14时许我在蔚蓝国际小区物业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工作时,从外面进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人问我汪某1在哪儿,我说在三楼。他们上楼后两分钟左右,这三个男的和汪总、陈总一起下楼到楼外,不一会儿听见有人喊,紧接着汪总跑进屋让我报警,我就拨打东站派出所的电话报警。后来我到外面看见陈总倒在小区东门口的地上。12.证人汪某1证言,证实2010年4月我和鲍晟一起承包金鼎名城小区物业,小区公寓楼电��旁有一处约7平米左右的门市房,2012年底我买下来向外出租,对外称是赵某的。2016年2月我离开金鼎名城小区物业到蔚蓝国际小区承包物业,金鼎名城小区的那个门市房我一直出租,现租给一个做日本寿司的。2016年8月2日12点左右,寿司店老板王倩给我打电话,有个叫张斌的物业经理说这个门市房是物业的,让她搬出去。我就给鲍晟打电话,我俩对骂起来。过了几分钟王倩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过去处理。我就打电话让赵某跟我过去,我到寿司店后王倩给物业打电话,我跟对方通的话,对方是鲍晟,鲍晟让我等着。过了一会儿赵某来了,他给鲍晟打电话说寿司店是他的,我和赵某就走了。下午14时许鲍晟和张斌先后给我打过电话,之后王倩又打电话说有人拿着砍刀和棒子去寿司店找我。又过了约20分钟,我在蔚蓝国际物业办公室跟陈某唠嗑时进来几个挺膀的男子,其中��个问谁是汪某1,还说他大哥找我出去唠唠,我和陈某跟着这几个男的出了小区走到鲍晟的车附近时,对方突然从车里拿出砍刀、木棒、铁棍等东西打我和陈某。我跑回办公室后没看见陈某,就拿了根木棒跑回小区门口,看见陈某躺在小区门口,头部附近的地面上有很多血。1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我去过金鼎名城小区楼下的寿司店,租户说鲍晟要赶走他们,我给鲍晟打了一个电话,说寿司店这个房子是我的。14.证人汪某2证言,证实我哥汪某1在金鼎名城物业工作时把电梯前室租出去了,今年4月,汪某1不在金鼎名城干了。2016年8月2日,汪某1和鲍晟打电话吵起来,因为鲍晟想让电梯前室的租户把房子倒出来,汪某1不让,当日14点50左右,我、汪某1、陈某在蔚蓝国际物业办公室时突然进来三名陌生男子,其中一名较胖的男子说他大哥鲍晟要找汪某1。我和陈某跟汪某1到了小区东门外,旁边停了一黑一白两辆轿车,从车上分别下来几名男子,与站在门外的几名男子一起向我们走来,有十多个人,有的拿砍刀,有的拿棍子。我们就往小区院内跑,我回头看见陈某已经躺在地上,就又跑回去想救他,鲍晟开着一辆大众牌跑车到我面前,跟我骂了几句就开车走了,他带来的那十多名男子也上车走了。对方有一个叫“胖磊”的人(经辨认系黄宇雷)。15.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5时许,张斌和杨小虎给我打电话说要和我换车,他俩开着鲍晟的×××号白色一汽大众EOS车来的,换走了我的×××号白色现代瑞纳车,他俩说打仗了。我打电话问鲍晟,鲍晟说跟汪某1打起来了。16.证人尹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20时许,我丈夫鲍晟打电话说出了挺大的事。晚上我带孩子在朋友家楼下玩时鲍���过来了,说把人打坏了,我劝他投案,他说要安排一下第二天去,然后就走了。17.证人鲍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9时许,我堂兄鲍晟打电话说要一部手机,次日9时许又打电话要十张手机卡,我俩在光明路与崇智路交汇处见的面,我把一个诺基亚手机和十张手机卡给他了。1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4日零时左右,我下班刚到家,我小舅子杨小虎告诉我和别人打仗打出事了,让我明天领他投案。4号早上有人敲门,我害怕有人报复就没敢开,我打110报警,说我要领杨小虎投案,现在家门口有人,不敢出门。110转警到兴华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来将杨小虎带走了。我事后知道敲门的是二道分局的刑警。19.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3时许我跟徐某2在一起时,黄宇雷给徐某2打电话找我俩吃饭,徐某2开他的白色北汽幻速汽车拉着��去找黄宇雷,我上车就睡着了,醒来时已到蔚蓝国际小区门口,王淼过来让我俩跟他上楼找人,我俩跟他进了小区的物业,走到三楼楼梯口就看见王淼跟着一帮人准备下楼,领头的是一个光膀子中年男子,他就是后来的被害人陈某。我俩跟着下楼,刚出小区门口就打起来了,我们这面的两个人拿着镐把和砍刀上去打陈某,没看清怎么打的陈某就倒地了,矮个的(张斌)又去追小区里面的人,对方的人跑回去取了棍棒等东西站在小区里,我怕他们冲上来就把包里的卡簧刀掏出来保护自己。黄宇雷拿个棒子,后来给王淼了。20.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我和徐某1在一起时,黄宇雷打电话找我吃饭,我开白色面包车拉着徐某1找到黄宇雷,黄宇雷开一辆黑色凌志轿车拉着王淼,有没有其他人没看到。黄宇雷让我开车跟着他。我们到蔚蓝国际小区后,王淼让我和徐某1跟他上楼,我和徐某1刚跟到小区物业楼三楼缓台,王淼就把对方找下来了,王淼在对方后面跟着,事后知道领头的光膀子中年男子是陈某。我俩转身跟王淼下楼。对方的人出小区门口后到黄宇雷车后边,这时从黄宇雷车里下来两个拿砍刀、镐把的年轻男子,其中一个拿镐把照陈某的脑袋打了一下,陈某就倒地了。对方其他人就往院里跑,不一会儿又拎着棒子返回来。鲍晟从车里下来,手里拿个东西跟小区里的人互骂,黄宇雷拿个东西站在陈某身边,黄宇雷还在地上捡起个棒子给在旁边站着的王淼。打仗后我和徐某1坐我的车跟着黄宇雷的车走了。21.证人陈某、张某3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中午,鲍晟打电话找陈某到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二证人打车到小区东门后看见鲍晟等人与对方打起来,二证人遂某,离开时看见有个人躺在地上。张某3还证实���见鲍晟公司的“小五”(杨小虎)拿个棒子。22.被告人鲍晟供述:我和汪峰以前一起承包粤海物业,2016年3月15日分的家,我们金鼎名城小区有个小门市房,汪某1偷偷出租,分家后我想把房子收回但汪某1不给。2016年8月2日,我找到这个小门市的租户,说8月15日之后不再租了,我不想和汪某1正面冲突,就告诉租户我是物业的张斌。当天中午汪某1就打电话质问我为什么赶租户,我俩在电话里吵起来。过了20分钟左右,汪某1打电话说他到门市房了,我当时在外面办事就打电话给杨小虎或者张斌,让他俩去监控室取东西,去看看对方来了多少人。他俩知道监控室里有镐把和砍刀,知道我和汪某1的矛盾,而且之前我和汪某1就相互找人拿镐把、砍刀“摆队形”,所以他俩懂我的意思。我又打电话找黄宇雷、陈某来我帮处理我跟汪某1的矛盾,我找黄宇雷时问谁和��在一起,他说和王淼在一起,我说那就都过来吧。我找人的目的是让他们来站脚助威。我赶到门市房看见杨小虎和张斌,没看见汪某1,就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蔚蓝国际,我俩又争吵、互骂,当时杨小虎和张斌就在我身边站着。这时黄宇雷来了,开一台凌志轿车、一台银色商务车,来了四个人。我让杨小虎和张斌坐他们的车,我开×××号白色逸欧跑车去蔚蓝国际小区,路上打电话让陈某直接去蔚蓝国际,下午2点半左右,我先到蔚蓝国际小区东门口,随后黄宇雷的两台车到了,我让黄宇雷去物业骂汪某1,灭灭他的威风,他说不方便就没去,我就让跟黄宇雷来的王淼和另两个男子去。过了一会儿他们三人从物业回来,汪某1领着六七个人在后面跟着,其中陈某光着膀子,杨小虎和张斌就下车迎过去,双方在东门附近相遇后,杨小虎拿镐把打陈某,陈某用胳膊把镐把��住,张斌随后跟上去用镐把打陈某头部一下,我从车里拿把西瓜刀跑过去,到跟前看见陈某在地上趴着,我就开车跑了。张斌和杨小虎带去了两根镐把和两把片刀。作案后第二天,我开车拉张斌和杨小虎去四平想找人摆事儿,到四平后得知帮我买电话卡的弟弟鲍某被警察带走,我就回长春投案了,张斌经我劝说同意投案。23.被告人张斌供述:2016年8月2日14时许,我和杨小虎在金鼎名城小区物业待着,听见鲍晟跟汪某1通电话对骂。后来鲍晟打电话让我和杨小虎到小区监控室拿砍刀和镐把去电梯口右手边的“町田寿司”门市,要是房东装逼就揍他。房东是汪某1,鲍晟和他一直不和。我和杨小虎在一楼宿舍和九楼监控室取了两根镐把、两把80公分长的弧形砍刀,到寿司店后得知汪某1刚走,对方有十多个人。我就打电话告诉鲍晟,在电话里听到鲍晟跟汪某1吵架��是通话免提的声音,我感觉要打仗。挂电话后我看见黄宇雷站在寿司店对面,鲍晟开着小跑车从地下车库上来,让我和杨小虎坐黄宇雷的车去蔚蓝国际,我和杨小虎一人拿着一根镐把和一把片刀坐到黑色凌志轿车后排,黄宇雷开车,王淼坐副驾驶。到蔚蓝国际小区东门后,鲍晟让王淼带两个人去物业骂汪某1,王淼走后又对我和杨小虎说,如果汪某1带人出来你俩就下车。王淼往小区方向走,我和杨小虎在车上坐着,过了一会看见一帮人从小区里出来,走在前面的几个人中有王淼,光膀子男的(陈某),走在后面的人里有汪某1和汪某2。杨小虎和我先后下车了,杨小虎跟陈某对骂,然后杨小虎拿镐把打陈某,镐把被陈某拽住,我就用镐把打陈某左肩,他一躲打到头的左前侧,他就倒地了,对方其他人往小区里跑,我拿砍刀追到门口又回来了,这时我看见鲍晟拿着一把��瓜刀在他车跟前站着,我就上车坐着,黄宇雷和王淼上车后,把我和杨小虎送回金鼎名城,镐把和砍刀都放黄宇雷车里了。后来我和杨小虎开着鲍晟的白色大众车,找梁某换了他的白色现代瑞纳车。当晚我俩和鲍晟在一起,第二天杨小虎走了。鲍晟提出自首,我俩就到公安局自首了。24.被告人杨小虎供述:2016年8月2日14时许,我和张斌在金鼎名城小区物业待着时,鲍晟给张斌打电话,让我俩到九楼监控室拿砍刀和镐把,去小区楼下的寿司店找房东,我俩从监控室和张斌寝室拿了两把砍刀、两根镐把,到寿司店没找到人,这时黄宇雷来了,下午2点半左右,我和张斌、黄宇雷、王淼坐一个车,跟着鲍晟的车到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门口。鲍晟让王淼带两个人去物业骂经理汪某1,又对我和张斌说,如果人出来了你们就下车。我和张斌在车里坐了一会,看见小区里出来四五个人,打头的是一个光膀子的中年男子(陈某),我拿镐把下车,张斌拿着镐把和砍刀,我跟陈某对骂并拿镐把比划他一下,被他挡开了,他抢我的镐把,张斌上来拿镐把打了他头部一下,我拿镐把朝他上身打一下,陈某就趴地上了,头出血了。对方其他人就往小区里跑,张斌扔下镐把拿着砍刀追对方,我把他喊回来,这时我看见鲍晟拿着一把西瓜刀下车到陈某身边转了一圈,王淼拿一把卡簧刀,我就上车了,我和黄宇雷、张斌、王淼一个车走的,黄宇雷把张斌和我送到我们单位楼下就走了,镐把和砍刀都在黄宇雷的车里。当晚我和鲍晟、张斌在一起,第二天上午得知人死了,鲍晟自己开车去买的电话卡和电话,又跟梁某换车,我们三个开梁某的车去四平溜达了一圈,回来的路上研究准备投案。我到兴华小区17栋4单元610室我姐家看家人,跟我姐夫说要自首���8月4日早上8点左右,我准备自首时有人敲门,我姐夫就打电话给110,说我要自首。后来公安机关在我姐家抓到我了。25.被告人王淼供述:2016年8月2日13时许我和黄宇雷在一起时,鲍晟给黄宇雷打电话,告诉我俩晚上一起吃饭,让我俩去三道街金鼎名城小区接俩人,我俩去接的张斌和杨小虎,鲍晟让我们一起去蔚蓝国际小区。下午2点半左右到那后,鲍晟让我带俩人去物业去骂一个叫汪某1的物业经理给他出气。我领徐某2、徐某1去的,他俩是黄宇雷找来的,我到三楼的办公室骂他妈的谁是汪某1,我哥是鲍晟,以后别和我哥装犊子。一男子问鲍晟在哪儿,我说在楼下,他说要下楼和鲍晟说,一光膀子的男子(陈某)也跟着往楼下走,他走在最前面,陆陆续续下来十多个人,我们三个跟着人群到小区门口,张斌和杨小虎从黄宇雷的车上下来,拿着镐把和砍刀奔陈某去,他们三个打起来,陈某被打倒,我到黄宇雷的车上取我的卡簧刀,踹了陈某身上一脚。对方其他人跑回去了,鲍晟拿着一把砍刀从车上下来,在小区门口骂。不一会小区里面的人带着棒子出来,我们就上车走了,我和黄宇雷、张斌、杨小虎坐一个车走的。26.被告人黄宇雷供述:2016年8月2日中午,鲍晟打电话说他和汪某1因为金鼎名城小区的一个门市房吵起来,让我到金鼎名城小区和他一起去蔚蓝国际骂汪某1,多去人吓唬他,灭灭他的威风。鲍晟问我跟谁在一起,我说王淼要来找我,鲍晟就让我带着王淼。我还约了徐某2和徐某1,所以我就让他俩也去金鼎名城找我。我开车拉着王淼到金鼎名城小区不长时间徐某2也开车拉着徐某1到了。鲍晟开着他的白色大众跑车,让张斌和杨小虎坐我的车,我开车,王淼坐副驾驶,张斌和杨小虎坐后排,他俩每人拿个镐把和砍刀,王淼问我去干什么,我说陪鲍晟去蔚蓝国际办点事,我又给徐某1打电话让他和徐某2也开车去蔚蓝国际小区。下午两点半左右到蔚蓝国际小区东门口之后,鲍晟让王淼领两个人去物业骂汪某1,王淼就带着徐某1、徐某2去了,不一会王淼、徐某2、徐某1跟汪某1、光膀子男子(陈某)等人从小区出来,张斌和杨小虎拿着镐把和砍刀下车奔陈某去,杨小虎先拿镐把朝陈某打,被陈某挡开了,这时张斌拿镐把朝陈某脑袋打了一下,陈某被打趴在地上,脑袋附近有一摊血。王淼拿出一把卡簧刀,还踹了陈某腰一脚,张斌拿砍刀追对方,追了两步就回来了。对方的人边往回跑边喊回去拿家伙,我就回车里把剩下的那把砍刀拿出来,我看到陈某身边有一根镐把,就捡回来递给王淼,王淼把镐把放回我车里,鲍晟拿着一把刀下车,在陈某身边晃悠一圈就去小区门口骂��面的人,后来我们就上车走了。我开车拉王淼、杨小虎、张斌,快到三道街时杨小虎和张斌下的车,他俩把两把砍刀和两根镐把放在我车上,我放到车后备箱,投案时交给公安机关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晟与汪某1产生矛盾后纠集被告人张斌、杨小虎、黄宇雷,让张斌、杨小虎准备工具,黄宇雷在鲍晟授意下纠集被告人王淼等人、驾车载持凶器的张斌和杨小虎到现场,王淼上楼骂汪某1,汪某1等人到现场后杨小虎先动手持镐把与陈某厮打,张斌持镐把击打陈某头部致其死亡,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鲍晟系组织者,张斌、杨小虎直接对陈某实施伤害,三被告人系主犯,鲍晟、张斌有自首情节,杨小虎在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前让其姐夫张某1拨打报警电话表明投案意愿,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杨小虎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小虎未直接造成陈某的致命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淼上楼骂汪某1挑起事端,在陈某倒地后踢其一脚,属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黄宇雷在鲍晟授意下纠集他人并驾车载持有凶器的被告人张斌、杨小虎到现场,但案发时未动手,属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照2016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害人陈某的丧葬费为25779元,依据票据金额保护医疗费128135.42元,共计153914.42元,鲍晟、张斌各赔偿总额的30%,均为46174.33元,杨小虎赔偿总额的20%,为30782.88元,王淼、��宇雷各赔偿总额的10%,均为15391.44元。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鲍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黄宇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鲍晟、张斌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174.33元。被告人杨小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782.88元,被告人王淼、黄宇雷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391.44元。五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鲍晟上诉称,本人是担心受到伤害,才纠集各被告人,没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不应对其他被告人行为过限致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本人自首、认罪悔罪,劝同案投案属立功表现,愿意赔偿但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杨小虎上诉称,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应减轻处罚。杨小虎的辩护人意见,杨小虎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有自首情节,是从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淼上诉称,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给予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鲍晟、杨小虎、王淼、被告人张斌、黄宇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庭审中出示物证两根镐把、两把砍刀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压物品清单、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法医尸检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鲍晟、张斌、杨小虎、黄宇雷、王淼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对于鲍晟提出“本���是担心受到伤害,才纠集各被告人,没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不应对其他被告人行为过限致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劝同案投案属立功表现;愿意赔偿但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上诉理由,经查,鲍晟在与汪某1产生矛盾后,纠集他人、让准备工具,带领并指挥人员到案发现场,授意张斌、杨小虎对方来人就下车,在厮打中致被害人死亡,虽然不是直接致死者,但系本案的组织者、指使者,应对全案的发生和造成的后果负责。其与同案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属于立功。其虽有赔偿意愿,但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杨小虎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杨小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杨小虎积极参与,与张斌持械共同殴打被害人,并先动手用镐把打陈某,分散了陈某的反抗及抵御能力,对案件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死亡后果负责。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王淼提出“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给予宽大处理”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对其是从犯及自首情节已予以认定,并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已予以从宽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晟与汪某1产生矛盾后,纠集同案张斌、杨小虎、黄宇雷,让张斌、杨小虎准备工具,让黄宇雷纠集王淼等人,黄宇雷驾车载持凶器的张斌和杨小虎及王淼到现场,鲍晟授意王淼上楼叫骂汪某1,汪某1等人到现场后,上诉人杨小虎先动手持镐把击打陈某腰部,被告人张斌亦持镐把击打陈某头部一下致其死亡,上诉人王淼持刀上前踹倒地的陈某身上一脚,各被告人具有共同的伤害故意,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鲍晟系组织者、指挥者,张斌、杨小虎直接对陈某实施伤害,三被告人系主犯。鲍晟、张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王淼在鲍晟授意下上楼叫骂汪某1挑起事端,在陈某倒地后踹其一脚,属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处罚。黄宇雷在鲍晟授意下纠集他人,并驾车载持有凶器的被告人张斌、杨小虎等到现场,但案发时未动手,属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处罚。杨小虎在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前其姐夫张某1拨打报警电话表明杨小虎有自首意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杨小虎未直接造成陈某的致命伤,可酌情从轻处罚,杨小虎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位、作用和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鲍晟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杨小虎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及王淼提出“请求给予宽大处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猛审 判 员 ���刘佳民代理审判员 杨 继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