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咸丰县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与李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李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027号原告:咸丰县进口汽车维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14662380E。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法定代表人:陈百娥。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咸丰县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李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咸丰县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丰县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咸丰县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傲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