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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邦鑫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邦鑫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206室。法定代表人:刘惠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国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邦鑫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路华穗路263号1505房。法定代表人:薛要军。关于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罚字[2015]第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粤7101行审612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2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发出《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7年7月19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上述案件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其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上述案件依法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65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陈里维审判员  邓望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