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士安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安,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41号申请执行人朱士安,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202室。法定代表人丛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士安与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士安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3652.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暂无财产可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39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学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