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字第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德生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生,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字第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生,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广,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过程中,因该案的执行内容是:办理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东小区29号楼1-2层1号房产的产权,而被执行人曾以该房产为抵押担保(已办理他项权利),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鹤城分理处(下称建行分理处)贷款,本案执行较为复杂,建行分理处并不同意主动注销抵押权,而涉案房产的预登记在马静名下,现马静下落不明。以上情况均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找到涉案房产的权利人马静后,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