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236号原告:陈志刚,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6540019H,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如城街道中山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魏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志刚与被告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志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 峰书 记 员 徐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