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薛某等与杨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薛莲,杨开红,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410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薛某,女,200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即本案原告,系薛某之母)。原告:薛莲,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开红,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肖勇,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张某、薛某、薛莲与被告杨开红、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薛某、薛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薛某、薛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月发审 判 员 王敏敏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玉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