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志强与吴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强,吴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志强,男。被执行人吴旭辉,男。申请执行人余志强与吴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2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旭辉偿还申请人余志强50000元,被执行人吴旭辉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旭辉在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旭辉在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洪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