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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营昌贪污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4刑申25号杨营昌:你因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平刑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对单位公共财产采用收入不入财务账的方式,自行开支,自行使用,除部分款项用于公务开支外,剩余部分予以非法占有,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证人高某某、井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银行取款凭证、招待费用登记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故原判决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无不当。你申诉称涉案款项中的22797元公款都用于了公务开支,既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贪污的客观事实,并提供了七份证人证言为证。经查,这七份证人证言都是由你个人调取,该七名证人均已在原审中出具证言,现出具的证言内容与原审证言相互矛盾,由于证人没有按法律规定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