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华某某1、华某某2、华某某3、华某、华某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华某某1,华某某2,华某某3,华某,华某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华某某1,女,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华某某2,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华某某3,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华某,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华某某4,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某1,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某3,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华某某1、华某某2、华某某3、华某、华某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1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凤敏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