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小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完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87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小完,曾用名邢俊兰,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小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代理检察员李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小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建议延期、恢复审理各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8月,被告人邢小完在焦作市火车站中央尚都101室担任业务员以向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融资的名义采取口头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6人,合同金额41.18万元,给投资客户支付利息金额0元,报案群众实际损失41.18万元。2011年8月1日被告人邢小完在焦作市远大南北苑财富大厦608室成立焦作君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邢小完采取口头宣传、播放视频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月息4分-6分不等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向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蒙更威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和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融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100人,合同金额765.75万元,给投资客户支付利息金额4.9万元,报案群众实际损失760.85万元。被告人邢小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分别转入上述天津三家公司。经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被告人邢小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为106人、合同金额为806.93万元、返还利息金额为4.9万元、报案群众实际损失为802.03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公司工商资料、报案材料、投资理财协议等书证;证人程某、张某1、闫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翟某、明某、王某1、王某2、张某2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邢小完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邢小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邢小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月,被告人邢小完在焦作市火车站中央尚都101室,以业务员的身份,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融资,此期间,邢小完采取口头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6人,合同金额41.18万元,给投资客户支付利息金额0元,报案群众实际损失41.18万元。2011年8月1日,被告人邢小完在焦作市远大南北苑财富大厦608室成立焦作君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鸣公司),邢小完采取口头宣传、播放视频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月息4分-6分不等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向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养公司)、天津蒙更威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蒙更威力公司)和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日盛昌公司)三家公司融资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100人,合同金额765.75万元,给投资客户支付利息金额4.9万元,报案群众实际损失760.85万元。被告人邢小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分别转入上述天津的三家公司。经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被告人邢小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为106人、合同金额为806.93万元、返还利息金额为4.9万元、报案群众实际损失为802.03万元。另查明,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邢小完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本案案发前,邢小完已退给投资群众张小焕30000元;投资群众王莺歌投资时,邢小完帮其垫了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资人许某、翟某、明某、王某1、王某2、张某2、张文丽、张小焕、卢利平、孙卫卫、王让妮、高文荃、李建慈、李玉玫、刘炳娥、郭素文、住伯珍、郭福娥、李彩凤、张艳梅、吴志先、李秀展、张彦彩、王冬花、李君蓉、耿坤兰、李桂香、王莺歌、苗秀娥、冯玉玲等人的陈述,证实上述投资群众在邢小完处签订合同并给天津公司打款的情况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程某、张某1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邢小完吸收资金后将钱汇给天津医养公司和天津蒙更威力公司的事实。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君鸣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及其往君鸣公司介绍他人投资的情况。3、证人冯某的证言,其系天津医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证实邢小完为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4、投资群众张小焕的证言,证实其在邢小完处投资了钱,但是家里有人住院急需用钱,邢小完给了其三万元钱,其给邢小完打了一张三万元钱的借条,但之后其没有还过邢小完这三万元钱。5、投资群众王莺歌的证言,证实其投资时邢小完替其垫付了5000元,其老公发工资还了邢小完2000元,后其给邢小完打了3000元的欠条,之后没有还过邢小完这3000元钱。(三)鉴定意见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世会[2017]会鉴字第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非法集资汇总表,证实被告人邢小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为106人、合同金额为806.93万元、返还利息金额为4.9万元、报案群众实际损失为802.03万元。(四)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邢小完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邢小完主动投案的情况。3、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4、天津医养公司、天津蒙更威力公司工商资料,证实公司的工商信息。5、事情经过及投资群众刘芳荣、刘建、刘志瑾、卢利平、吕惠明、孟爱梅、苗秀娥、穆邵亮、魏孝琴、裴爱萍、秦群湖、申风云、宋风云、孙萍、孙卫卫、王冬花、王海、王连荣、王让妮、王守分、王树成、王永梅、王玉芬、毋颖、吴成芝、吴志先、郗爱云、许某等人的报案材料、案件投资人登记表、投资理财协议、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投资群众通过邢小完向天津日盛公司、天津医养公司、天津蒙更威力公司投资的事情经过。6、君鸣公司工商资料,证实被告人邢小完注册登记的焦作市君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出资额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五)被告人邢小完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向社会公众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小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邢小完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小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二、本案的赃款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返还投资群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继林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罗蒙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