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艾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00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负责人:马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悦,女,汉族,1989年10月18日生,身份证号x,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艾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立案时,本院向其出示了《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在该《缴费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应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本院签发的交款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此,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