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成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成海,梁芳,王敦宝,秦彦,蔡成滨,崔久玲,李杰,蔡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法定代表人:许鑫,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成海,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梁芳,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敦宝,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秦彦,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蔡成滨,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崔久玲,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蔡丽丽,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芳、王敦宝、蔡成海、秦彦、蔡成滨、崔久玲、李杰、蔡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最终被执行人蔡成海履行69050元,剩余款项6930950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