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阳华、莫绮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阳华,莫绮颜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特42号申请人:林阳华。被申请人:莫绮颜。申请人林阳华与被申请人莫绮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申请人林阳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阳华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林阳华负担。审判长 盛 建审���员石利华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赫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