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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安东、徐永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东,徐永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823号申请人:刘安东,男,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环,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徐永革,男,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刘安东与被申请人徐永革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刘安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徐永革银行存款240526.7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永革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安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永革银行存款240526.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兵速录员  杨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