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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路宪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路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路宪,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住四川省米易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路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显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路宪到庭参加了诉讼、侦查人员魏良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陈路宪无驾驶资格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张某从米易县白马镇小街方向沿田白路往米易县白马矿山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田白路4KM+500M的一缓上坡处时,陈路宪将车停在其车行方向右侧路边。张某下车后,被告人陈路宪作为驾驶员将车挂空挡拉手刹后,车辆未熄火就下车与张某一起到公路对面临时商贩摊位购物。随后,该车辆后溜至其车行方向左侧公路外,与公路外在家中院坝内烤火的李某(男,2010年7月1日出生)相撞,右后轮碾压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经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路宪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路宪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后主动到警车上交待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路宪及所在公司老板黄某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黄某先行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88000元,此款已付清。死者亲属向被告人陈路宪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陈路宪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路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黄某、徐某、李某1、彭某、唐某、李某2、陈某、李某3、罗某、吴某、夫某、吴某1、李某4、程某、邱某的证言,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书、保险单、收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米易县公安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路宪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路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路宪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路宪及所在公司老板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路宪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车辆,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路宪没有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路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秋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