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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振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651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连兴路83号1栋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919744XJ。法定代表人:王庆芬。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悦,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振敏,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泳媚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