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厚棋与曹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厚棋,曹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991号原告:曹厚棋,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传友,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厚棋诉被告曹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厚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厚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厚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原告曹厚棋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