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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袁某、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99号申请人:袁某,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杨某,住故城县。申请人袁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