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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540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现在服刑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粤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