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勃与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勃,郭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444号原告:董勃,男,1990年2月3日生,住柳河县。被告:郭峰,男,住柳河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董勃与被告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董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勃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董勃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