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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勃与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勃,郭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444号原告:董勃,男,1990年2月3日生,住柳河县。被告:郭峰,男,住柳河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董勃与被告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董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勃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董勃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