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恢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XXX,贾永杰,刘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64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1494-4负责人:刘开业,主任。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贾永杰,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国胜,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XXX、贾永杰、刘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