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与刘宜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刘宜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301号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896X。住所地:开封市迎宾路8号。法定代表人郜慧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刘宜兴,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东兴路幸福花城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刘宜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