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美、匡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匡乐民,姚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美,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匡乐民(曾用名匡乐明),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姚声平(曾用名姚申苹),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与被执行人匡乐民、姚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美于2017年7月2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