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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青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青明,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青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395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