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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秦素峰与被告长子县石哲镇常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664号原告:秦素峰,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石哲镇。被告:长子县石哲镇常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子县石哲镇常峪村。法定代表人:马玉庆,村委主任。原告秦素峰与被告长子县石哲镇常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丽华人民陪审员  贾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伟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