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海平建筑材料租赁营业部与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海平建筑材料租赁营业部,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4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海平建筑材料租赁营业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周光弟,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章其龙,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