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总兴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总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32号罪犯杨总兴,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狮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总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4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5564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以(2010)泉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1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该裁定书于2015年4月11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杨总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总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785分,共获得表扬5次。月均消费599元。该犯上次减刑已缴清罚金及违法所得,并退赔1000元;本次减刑又退赔20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账、缴款单据及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杨总兴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杨总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总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