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西峡县新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新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新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597号原告:西峡县新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龙湾路龙湾小区旁特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794143605。法定代表人:王春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新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0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新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峡县新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新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西峡县新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