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飞与李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李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被执行人李雄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李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雄雄的工资收入,但要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需要很长时间,所以案件终结执行,待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