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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飞与李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李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被执行人李雄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李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雄雄的工资收入,但要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需要很长时间,所以案件终结执行,待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