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陶磊申请执行阎青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磊,阎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陶磊被执行人阎青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05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9日受理陶磊申请执行阎青军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阎青军车牌号为川AXXX**的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