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千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千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707号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苌弘路129号。法定代表人:詹艳。被告:陈千超,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千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