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刚子与李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刚子,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贺刚子被执行人李祥本院在执行贺刚子与李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陕0802民初048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祥赔偿原告贺刚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交通食宿费共计79958.87元。(已付3920.6元应抵扣),案件受理费1360元,申请执行人贺刚子负担460元。被执行人李祥负担900元。执行费1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