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连胜与高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连胜,高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申连胜被执行人高存生本院在执行申连胜与高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170元,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104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存生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104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