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娟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娟,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娟,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艳,女,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黄娟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黄娟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艳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天都星城美庐园小区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刘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