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字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勇军与任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军,任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字2069号原告吴勇军,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农民,被告任斌,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军诉被告任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勇军自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勇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0元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1140元,本院退付其1140元)审审判员 赵栋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