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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字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勇军与任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军,任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字2069号原告吴勇军,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农民,被告任斌,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军诉被告任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勇军自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勇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0元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1140元,本院退付其1140元)审审判员  赵栋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