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海鸿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维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鸿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维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北海鸿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9号嘉泰文华苑一幢602号。法定代表人XX浦,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维婵,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鸿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维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维婵名下坐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银海花园B2栋1单元2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3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但因本案标的与被查封房产价值相差过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维婵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力 百度搜索“”